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5-9697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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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25-05-07 10:5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东阳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结合本市实际,对《东阳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22〕26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的补偿。城市核心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的补偿,按《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执行。
(二)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报批、协助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的审核。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补偿的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安置的组织实施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二部分规划与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征收情形和安置区建设要求
(一)土地征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安置区建设要求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安置区建设应当重点服务、优先保障。
安置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安置房项目用地列入市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允许带方案出让。
第三部分安置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安置对象、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可安置占地面积的确定、安置方式等
(一)安置对象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补偿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安置对象包括:
1.在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
2.在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符合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私人建房审批资格的无房户。
(二)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调查、确认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或安置对象对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提出申请复核的,或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实施主体、工作主体等联合调查、确认后,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可安置占地面积的确定
1.安置对象可安置的占地面积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核后确定。
安置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有合法房屋宅基地面积超过该户可享有的宅基地限额面积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宅基地面积确定可安置占地面积;现有合法房屋宅基地面积不足该户可享有的宅基地限额面积的,按限额面积确定可安置占地面积;其中不足限额部分面积为扩批宅基地面积,扩批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年计算)。
安置对象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可安置占地面积。
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年后3年内,因年龄原因可享受面积有增加的,可以申请按“有增有减”原则,重新认定可享受宅基地面积。
(四)安置方式的选择
安置方式分为宅基地安置、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安置、房票安置。
宅基地安置是指安置对象按其可安置占地面积选择宅基地。
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按其可安置建筑面积选择平面式房屋。
货币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
房票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发放商品房安置凭证(简称“房票”)。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房屋的重置价、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给与补偿,宅基地选择办法另行制定。
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如果全部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按可安置占地面积的4.5倍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如果选择宅基地安置后再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按剩余可安置占地面积的3倍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
安置房结算时,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总价进行找差。
选择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和土地)补偿,房票安置给予房屋市场评估价25%的奖励。
第四部分实施程序。程序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执行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6.办理补偿登记
7.组织听证
8.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10.落实有关费用
11.申请征地报批
12.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13.实施土地征收
14.交付土地
15.不动产注销、变更登记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部分附则。
本意见自2025年7月8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方能生
联系电话:8601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