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5-96973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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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5-07 |
文号: | 东政办发〔2025〕11号 | 文件登记号: | GDYD01-2025-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版)》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版)
为规范本市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核心区,城市核心区范围由市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对城中村进行的综合改造以及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
城中村改造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小区化建设的原则进行。
(二)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政策、协调推进;规划引导、有序开展;依法行政、阳光改造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制订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协调解决核心区城中村改造的重大问题。
市住建局为本市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土地征收、报批、协助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城中村改造宅基地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负责协助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安置的组织实施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东阳分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工作。
二、规划与建设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的,可依法实施征收:
城中村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情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集体土地的征收情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二)工作主体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计划,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并按下列次序确定优先改造顺序:
1.重点工程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需搬迁的村(小区);
2.城市建设规划即将开发建设的村(小区);
3.其他列入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的村(小区)。
各街道的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经市政府审议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统一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三)市住建局会同各工作主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用于指导城中村改造和安置小区规划。
(四)工作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安置小区项目规划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及项目具体情况,出具规划条件。具体项目改造红线范围由实施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
安置小区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规划,容积率原则上不